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