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