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