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