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不符合办理准养登记条件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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