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犬只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