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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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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犬只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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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不符合办理准养登记条件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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