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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