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