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给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三)在人多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牵引带,贴身携带犬只;
(四)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六)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乘人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进入候船室、乘坐客运船舶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带入客舱,不得放出喂养;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八)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每日8时至18时不得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其他时段携带大型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戴上嘴套,并避开人群集中区域。
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给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三)在人多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牵引带,贴身携带犬只;
(四)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六)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乘人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进入候船室、乘坐客运船舶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带入客舱,不得放出喂养;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八)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每日8时至18时不得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其他时段携带大型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戴上嘴套,并避开人群集中区域。
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