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禁止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内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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