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校园;
(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网吧等;
(三)候车室、候机室;
(四)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校园;
(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网吧等;
(三)候车室、候机室;
(四)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本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