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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