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和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