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和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尸送交动物尸体暂存点,由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统一收集处理,禁止随意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动物尸体暂存点,配置暂存设备,免费承担犬只及其他动物尸体的接收和暂存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犬尸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