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