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本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