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