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