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