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并及时汇总、整理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
狂犬病免疫点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按规定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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