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犬龄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