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变更许可内容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对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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