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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