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遇灾害性天气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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