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设置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