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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