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广告的配比等。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广告的配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