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