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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