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