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