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将相关材料转交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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