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六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色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