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十四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十四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二)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建(构)筑物有专设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该位置设置;
(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还应当符合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要求。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二)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建(构)筑物有专设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该位置设置;
(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还应当符合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