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十三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利用临街玻璃向外发布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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