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达。
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