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船舶修造、拆解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在港口内排放、接收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