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30 共 4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第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船舶污染物在本市所辖港口内的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 第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船舶污染物管理实行源头减量、达标排放、分类管理、科学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产生、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生... 第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管理中... 第七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港... 第八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从业人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 第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按照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废气、噪声进行分类管... 第十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 第十三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 第十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置单位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入市... 第十五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残油(油泥)经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 禁止向港口水域... 第十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不能达标排放的... 第十七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 第十八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 第十九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必须配置并使用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配备并正常使用油污水分离器或者油污水...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运输、处置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联单、转运及处置联单;属于危...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能力,并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能力,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三条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在规定的场所或者设备中贮存。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产生、接收或者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鼓励将危险废物在本市就近...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的需求,科学评估、合理布...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的产生点、贮存场所、出入口以及单位内部的运输路...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单位、处置单位和可以进行装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物的转移处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船舶污染物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和器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负有船舶污染物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 第四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船舶,不含军事船舶。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船舶修造、拆解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在港口内排放、接收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