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船舶污染物在本市所辖港口内的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