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船舶污染物管理实行源头减量、达标排放、分类管理、科学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