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废气、噪声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