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