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运输、处置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联单、转运及处置联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另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作业双方单位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被接收船舶确认。
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转运相关信息,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确认。转运的污染物应当标明来源,填写污染物接收时签发的接收联单编号。处置单位在收到接收单位转运的污染物时,应当核实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联单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相关规定。
联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作业双方单位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被接收船舶确认。
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转运相关信息,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确认。转运的污染物应当标明来源,填写污染物接收时签发的接收联单编号。处置单位在收到接收单位转运的污染物时,应当核实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联单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相关规定。
联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