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能力,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危险废物通过海上运输的,对托运人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对承运人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实施管理。
危险废物通过海上运输的,对托运人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对承运人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