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能力,并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不得将船舶污染物交由前款规定以外的接收单位接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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