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