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移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产生、接收或者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将危险废物在本市就近处置,减少和避免转运过程产生的环境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