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