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填写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未按照规定填写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