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负有船舶污染物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