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